为了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利,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ye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新刑诉法还规定,侦cha机关在第1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an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如果所指ding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由于大多数没有聘请过律师的人并不十分了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缺陷,以及普法工作的滞后,更重要的是由于有些公职部门中的部分人员对律师的抵触和错误的诱导,造成很多人对律师的工作和作用产生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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